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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第9條

港務警察局得設下列各隊: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分隊長一人至六人 ,警佐或警正;小隊長五人至三十九人,警佐或警正;警員三十人至 二百三十四人,警佐。 二、安檢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課員九人至二十九 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二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隊長一人或二人,小隊長二人至六人,警 務佐二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十八人至三十六人,警佐;辦事員一 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十七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工業專用港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分隊長一人 ,小隊長四人至六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警 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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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