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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第6條

港務警察局置督察長一人,課長二人至五人,主任二人或三人,均警正, 其中主任一人得由督察長兼任;督察員二人至六人,保防管理員一人,調 查員二人,均警佐或警正;課員七人至三十二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二人 至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巡官四人至十六人,小 隊長二人至六人,警務佐一人至三人,巡佐三人至四十七人,均警佐或警 正;偵查員八人至二十二人,警佐,其中一人至四人,得列警佐或警正; 警員十八人至二百八十人,警佐;技佐二人,查驗員二人至八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一人,查驗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 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 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二條及前項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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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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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