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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港務警察事務,得設港務警察局,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局所轄區域與工業專用港港區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之 搶救事項。 二、港區涉外治安案件及其他外事處理等事項。 三、港區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及警察業務事項。 港務警察局依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港務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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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