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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第5條

港務警察局置局長一人,警正或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局長一人,警正,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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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