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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第11條

港務警察局得依港區治安需要設分駐所、派出所;分駐所、派出所均置所 長、副所長;所長由警政課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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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