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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第7條

港務警察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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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