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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保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屬警察機關(構)之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偵防內亂、外患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規劃、指導、蒐集及處理。 五、安全資料查詢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機場、港口、貨櫃遭受劫持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及演習之規劃、督導。 七、機場管制區人員管制及港口治安維護之規劃、督導。 八、航空保安及安檢情報之規劃、督導。 九、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及協助舊機動車輛、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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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