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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7條

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學制之釐訂及學籍之管理。 二、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及研習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教師資格、教學方法、課程、教材之審核及警察學業成績之管理。 四、警察常年訓練術科執勤技能與學科講習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研發。 五、警察常年訓練教官、助教之遴選、訓練、儲備、派任及考核。 六、警察常年訓練設施及反恐訓練基地之建置、管理。 七、外國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及外國政府委託訓練之規劃、辦理。 八、警察人員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劃、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警察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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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