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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21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展警察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 二、警察機關(構)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核轉。 三、警察機關(構)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 四、警察機關(構)資訊系統之管理運作。 五、各級警察機關(構)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 六、警察機關(構)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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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