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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 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六、統計室。 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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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