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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5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 六、合法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督導。 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與防暴網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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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