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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防治(制)、兒童保護工作之警政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婦幼安全宣導、研習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 四、警勤區之劃分、督導與管制及績優警勤區員警之遴選、考核。 五、家戶訪查、戶警聯繫之規劃、管理、督導及稽核。 六、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 七、民防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 八、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之協調、建議。 九、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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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