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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6條

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 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 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義勇警察之規劃、督導。 五、山地管制、山地治安維護、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 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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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