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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第16條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署長交辦機要文件之登收及處理。 三、署務會報、主管會報等會議之召開及彙辦。 四、重要方案、計畫、報告等資料之彙編及列管。 五、業務督考、研究發展工作之彙辦、推動及列管。 六、重要業務、上級指示、交辦案件之追蹤及列管。 七、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文書處理之規劃、稽催、管制及考核。 九、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十、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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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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