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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12條

契約屆滿前,用人機關 (團體) 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 一、進用人員請產假時。 二、進用人員請公傷病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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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