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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6條

請假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進用人員除請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於契約期間內計給工 資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資。 二、前款產假及陪產假之日數,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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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