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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14條

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 用人機關 (團體) 未能依前項規定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時,應為其投 保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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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