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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15條

進用人員於契約期間執行本條例之公共服務工作致發生死亡、殘廢、傷害 或疾病之職業災害時,用人機關 (團體) 之補償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但如 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其他保險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政府支付費 用補償者,用人機關 (團體) 得予以抵充之: 一、進用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用人機關 (團體) 應發給工資予以補 償,其期限最長至契約屆滿為止。 二、進用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查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用人機關 (團體) 應按其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三、進用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用人機關 (團體) 除 給予五個月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工資之死 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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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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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請假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進用人員除請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於契約期間內計給工資外,…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用人機關(團體)應與進用人員依本準則訂定書面定期契約。第3條前條契約應訂定下列事項﹕一、契約期間。二、工作項目。三、工作地點。四、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第4條工作時間、日數及休息,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每月工作日數不得超過二十二日,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第5條工資應按工作日數計算。第6條請假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進用人員除請公假、公傷病假、產假或陪產假,於契約期間內計給工資外,…第7條請假程序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請假應填具假單,經用人機關(團體)同意。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第8條用人機關(團體)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用人機關(團體)因不可抗力,暫…第9條用人機關(團體)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進用人員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第10條進用人員自願離職時,預告期間及離職手續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於十日前提出。二、於離職當日前將…第11條進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用人機關(團體)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第12條契約屆滿前,用人機關(團體)不得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進用人員請產假時。二、…第13條用人機關(團體)得因業務需要,調整進用人員之工作。第14條用人機關(團體)應為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用人機關(團體)…第16條進用人員不得因下列事由請求資遣費:一、契約終止。二、契約屆滿。第17條用人機關(團體)與進用人員間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應訂定契約之未盡事宜,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第18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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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