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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16條

進用人員不得因下列事由請求資遣費: 一、契約終止。 二、契約屆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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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