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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第17條

用人機關 (團體) 與進用人員間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應訂定契約之未盡事 宜,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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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