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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0條

委員會議議程,應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 (二)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 本會重要業務。 (四) 重大案件處理情形。 (五) 其他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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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