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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5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之紀錄、決議事項之紀錄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 ,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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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