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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8條

本會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主任 委員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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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