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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6條

委員會議之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程及其他經會議決議應秘密 之事項,不得洩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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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