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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5條

委員會議之召開需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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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