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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1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人議程,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 席人員。 具有時效性議案不及編入議程或性質特殊之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 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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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