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副主 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