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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 第17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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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第3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4條
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二、關…
第5條
委員會議之召開需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第6條
出席人員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第7條
出席人員對於審議案件遇有法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第8條
本會主任秘書、各處處長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第9條
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一、學者專家。二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
第10條
委員會議議程,應依下列次序編列之:一、報告事項:(一)上次會議紀錄。(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
第11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人議程,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具有時效性議案不及…
第12條
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於提請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應經保障案件審查會先行審查。
第13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姓名。五…
第14條
委員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報告時,如認有遺漏、錯誤,由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更正之。
第15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之紀錄、決議事項之紀錄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第16條
委員會議之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程及其他經會議決議應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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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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