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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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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