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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第9條

公司國外投資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其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範圍 如下: 一、公司對投資事業持股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 二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二、公司對投資事業持股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得按國 外投資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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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