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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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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第6條
國外投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可使國內工業獲致所需天然資源、原料或零組件。 二、有助於改善地區性貿易失衡或確保產品市場。 三、有助於引進所需關鍵性生產或經營管理技術。 四、有助於技術合作,而不影響國防安全及國內產業發展。 五、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 六、有助於國內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級提升。 七、投資於國外創業投資事業,以間接引進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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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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