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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第3條

公司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者,應依本辦法之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備查其國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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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