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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 第7條

公司國外投資,得於實行投資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六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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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