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0條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 用軟體,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有非專 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 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儀器設備或應用軟體,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 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因情形特 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