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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其當年度申報之支出,經 查明有虛報情事者,除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理外,該項支出不 得適用本辦法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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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