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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 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前項所稱辦理,包括自行辦理、聯合辦理或委託辦理。 第一項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 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第五款之折舊費用、租金及薪資,如包括接受外界委託代訓,應按實 際代訓人天數占全部受訓人天數比率扣除之,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折舊 費用,另按實際培訓人才所使用之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積之比率及實際使 用天數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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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