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
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前項所稱辦理,包括自行辦理、聯合辦理或委託辦理。
第一項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
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第五款之折舊費用、租金及薪資,如包括接受外界委託代訓,應按實
際代訓人天數占全部受訓人天數比率扣除之,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折舊
費用,另按實際培訓人才所使用之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積之比率及實際使
用天數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