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2條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 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 二、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 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或研究用應用軟體之購置成本。 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費用。 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 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九、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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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