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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公司投資於第四條所稱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 總金額達新台幣三百萬元者,得按百分之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額;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且使用經濟部授權之臺灣精品標誌 者,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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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