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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公司投資於第三條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 新台幣六十萬元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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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