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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 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 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 (三) 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之儀器設備或研究用之應用軟體清單 。 (四) 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 購置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計算表 。 (六) 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 人才培訓計畫。 (二) 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 員工出國進修辦法。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 (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證明文件。 (二) 國際品牌推廣計畫及執行情形。 (三)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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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