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出,指公司在國際市場為推廣其自創並
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所需之費
用。
前項費用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為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
二、申請國際組織認證之費用。
三、刊登國際性媒體、報章雜誌之廣告費。
四、繳交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單位之支出。
五、參加前款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活動人員之出差旅費。
第一項所稱自創並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請准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或
證明標章,包括由本國公司百分之一百控股之國外公司在國際間先申請註
冊再移轉至該本國公司之商標、服務標章或證明標章。
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國際會議,應符合國際組織之規範;國際商展
,應符合國際展覽聯盟所認證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