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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之支 出,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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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