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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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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