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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 達新台幣二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 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 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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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