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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21條

設置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機構,應於處理設施移動前,檢具經審 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污染防治計畫書函請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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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