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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26條

清除、處理機構經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運 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以上;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十年以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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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