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 第28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28條

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 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 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日以內另聘之。技術員之離職及另 聘,該機構均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備查; 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者,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清除、處 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