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 第22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22條

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除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外, 並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且 應自行清除、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