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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24條

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其遞送聯單除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外,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清 除廢棄物之三日內將第二聯影本另送清除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 送交處理場 (廠) 簽收處理之三日內,將經處理機構簽收之第五聯影本分 送清除機構及處理場 (廠) 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 ,應於收到廢棄物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並將第二聯影本另送處理 場 (廠) 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清除機構如於接受廢棄物之同日即送交處 理場 (廠) 處理,得免送第二聯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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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