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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31條

清除、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因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 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處理技術員使清除、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技術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為清除、處理技術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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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